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紹猷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緝字第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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