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有資產除現金新臺幣(以下同)22萬元外,僅有價值80萬元之漁船1艘,惟積欠債務總計4,869,635元,資產顯然不足清償負債,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住所地為「臺北縣○○鄉○○村○○街○號3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專屬該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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