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鵬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49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原不利部分為上訴,則應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撤銷,撤銷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未依法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