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吳釗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被告 蔡添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本院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凌浚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