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1號債權人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債務人 陳鳳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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