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又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棒球棍壹支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又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又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棒球棍壹支均沒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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