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4號聲請人 吳美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尹氏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號碼WG○○○○○○○號之本票原本。
(二)陳報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是否係本票提示日,如不是,應陳報正確提示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