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ivenor商標之L997阿拉伯糖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庭源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828、9829號、111年度偵字第3885號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ivenor」商標之L997阿拉伯糖1件,經鑑定結果,判定為仿冒「ivenor」商標之商品,有騏瑋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L997阿拉伯糖產品真品&仿品比較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26號卷第60至7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