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姵君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記載「聲請人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