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少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少齊應告訴人 黃彥綸 投資架設博弈網站之邀,出資新臺幣15萬元,而告訴人亦承諾如未於民國111年6月18日前完成架設,將全數歸還投資款。然告訴人所稱之博弈網站非但未架設完成,且對前述之投資款下落及所聲稱進行網站架設之工程師均交待不清,也拒不還款,被告與另名投資者即案外人 周佑澤 遂於111年6月21日,約告訴人前來案外人周佑澤所經營設在臺中市○區○○○000號大信鴿通訊行協商還款,告訴人於下午4時許依約前來,不久被告亦來到店裡,而告訴人則通知友人即案外人 胡展瑞 前來協助處理,但當被告向其質問博弈網站架設之過程及負責之工程師為何人,告訴人僅以「給予數日時間其必將提出員工薪資、工程師資料等證明」等語回應後,隨即引來被告不悅,被告旋基於傷害之犯意,拿起店內之鋁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舌頭咬傷、右手瘀青、頭部多處瘀青、背部多處瘀青之傷害。嗣告訴人在經由案外人胡展瑞陪同返家後,其母即案外人 蘇秀香 發現身有傷勢,始於驗傷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以告訴人之母為發話對象的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