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劍二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4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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