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先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37號、106年度執字第14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先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先復(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陳先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6年2月28日│106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10號│第1120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交簡字第307│106年度沙交簡字第73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交簡字第307│106年度沙交簡字第735│││││號│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28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00號(已執畢)│第148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