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沈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複代理人 朱一品 律師
謝亞哲 律師被告 謝文珍
謝建興 謝建隆李秀鳳 游進清 謝傳宗 謝傳芳 謝傳和 被告 謝傳興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更正後分割方案。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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