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已於96年6月21日假釋出監,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2項視為已減刑,惟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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