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中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中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中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共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
106年8月1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年0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姜中晉前因犯2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6月、6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於106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0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616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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