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聖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聖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聖輝前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月4日送監執行迄今,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前屢為各類竊行而經多次判處罪刑,其受保護管束時,亟宜改過,以免人生永淪罪海之無間,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