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幼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幼儀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3日止累計857,891元未給付,(其中221,144元為本金,635,138元為利息,1,
6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郭幼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7月3日止累計387,257元未給付,其中102,929元為消費款;280,72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2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幼儀│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02,929元││7月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幼儀│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21,144元││7月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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