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犯罪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