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342號原告 劉純淡 被告 楊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車輛車主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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