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新台│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台││││幣30000元│幣30000元││││(已發監)│(已發監)││├────────┼───────────┼───────────┼───────────┤│犯罪日期│98年6月18日│98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697號│15091、247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796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51、│││實│││1173號│││審├──────┼───────────┼───────────┼───────────┤││判決日期│99年4月7日│99年8月26日││├─┼──────┼───────────┼───────────┼───────────┤││法院│臺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4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51、│││決│││1173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7月21日│99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8951號│99年度執字第114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