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尤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新臺幣150萬元整、(2)新臺幣383萬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貳紙為證。二、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陸續出現逾期繳款,經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261,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3082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2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

年息2.51%

001

新臺幣923082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

年息2.51%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9149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

年息2.51%

003

新臺幣199149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