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尤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新臺幣150萬元整、(2)新臺幣383萬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貳紙為證。二、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陸續出現逾期繳款,經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261,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3082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2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止
年息2.51%
001
新臺幣923082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3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10日止
年息2.51%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9149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4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
年息2.51%
003
新臺幣199149元
尤金山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