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刑事部分業經被告等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自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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