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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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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