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27號

原告 黃孟婷

曾嘉玲

陳暐安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曾嘉玲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黃孟婷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原告曾嘉玲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陳暐安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