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調字第32號
聲請人 李振愷
相對人 沈伯陽
陳張足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致瑋
相對人 陳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9萬4,000元。
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新臺幣9萬4,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理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會同兩造現場勘測並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下稱南投地政事務所)就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案進行測量並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而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9萬4,000元,並經南投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繳納上開測量規費,惟原告拒絕繳納上開費用,故南投地政事務所無法將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致訴訟無從進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限期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及提供地政資料規費9萬4,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