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按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甲○○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6月27日│98年6月27日│││││├──┬─┼─────────┼─────────┤│偵查│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機關│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偵字第3210│││號│1099號│號│├──┼─┼─────────┼─────────┤│最後│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事實│院││││審法├─┼─────────┼─────────┤│院│案│98年度訴字第1099號│98年度訴字第736號│││號││││├─┼─────────┼─────────┤││日│98年10月27日│98年10月9日│││期│││├──┼─┼─────────┼─────────┤│確定│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日期│院││││├─┼─────────┼─────────┤││案│98年度訴字第1099號│98年度訴字第736號│││號││││├─┼─────────┼─────────┤││日│98年11月12日│98年12月15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09號│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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