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5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緝字第2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另案被告 柯水順疏韋哲 等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920號、98年度偵字第4591號),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87號進行審理,已於民國98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10月2日宣判,此業據本院查核無訛,此有本院98年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98年10月8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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