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