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公路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鎮封 訴訟代理人 楊清安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高俊傑
吳光 陸複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住台中市○○○路○○○號八樓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葉居正~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