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玟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玟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林玟良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玟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犯電信法之合法使│明知偽藥而販賣罪││││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有期徒刑6月(未執行)││├────────┼──────────┼───────────┼───────────┤│犯罪日期│98年10月間│96年8月間某日起至97年4│││││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290、17015號│2888號││├─┬──────┼──────────┼───────────┼───────────┤│最│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51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09│100.01.11││├─┼──────┼──────────┼───────────┼───────────┤│確│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5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18│101.03.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定刑後再傳執行│││第14493號│8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