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告 徐意能
被告 王柏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釋云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告 徐意能
被告 王柏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釋云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