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告 徐意能

被告 王柏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釋云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