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621號

被告HUTANAWINAPHICHAI

上列被告HUTANAWINAPHICHAI因113年度交簡字第162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HUTANAWINAPHICHAI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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