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621號
被告HUTANAWINAPHICHAI
上列被告HUTANAWINAPHICHAI因113年度交簡字第162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HUTANAWINAPHICHAI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