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吳詩彗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劉小燕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回復其繼承權,又經本院以109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取得遺產之分別共有權利,並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判決准予變價分割遺產,因聲請人不服變價分割之判決果而上訴,現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4號審理中,惟劉小燕於開庭期間曾同意由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萬元後由聲請人取得遺產之所有權,僅未載明於本案筆錄中,致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4號事件蒙受舉證困難之不利益,為釐清筆錄內容及訴訟攻防之需要,爰依法請求交付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0號分割遺產事件所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訴訟事件已於111年9月28日經本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為判決,並於111年9月28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調閱前揭事件卷宗到院。而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日始提出聲請,有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佐,顯逾上開法律規定「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