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正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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