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柏勳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勃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中豪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