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再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巢育誠間 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36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36號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