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秀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秀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於民國10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105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①之有期徒刑7月與③案;①之有期徒刑3月與②案復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3939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9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10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