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界恩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小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界恩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4月10日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12小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粉末為海洛因,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可稽,顯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合計淨重1.76公克(驗│││││餘淨重1.75公克,空包│││││裝總重3.1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