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潘永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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