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6年6月29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為本院依法通緝,於96年3月29日為警緝獲到案,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回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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