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佩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