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聲字第9號

聲請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110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有開庭審理,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另有給付管理費訴訟在案,就欠費期間與系爭事件尚有關聯,有知悉系爭事件開庭全部內容之必要,爰依法請求提供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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