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