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迺伶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