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619號上訴人乙○○
段57號11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