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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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 被告 何曉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購屋資金所需,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⑴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及⑵366,
171元,合計6,866,171元,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7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為⑴650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年率
0.605%(目前合計為年率1.7%)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⑵366,171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605%(目前合計違年率1.7%)按月付息,嗣後隨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此有貸款契約書2份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可稽;且依貸款契約書第7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上揭2筆借款於105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貸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其對原告一切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共計積欠原告本金6,848,20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2份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1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