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志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蒲志任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於民國99年9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05條之公共危險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99年9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復於99年12月29日延長羈押2月,惟至100年2月2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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