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9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中國日不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敘明本件發票人、背書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提出正確內容之起訴狀到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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