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233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 杜永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杜永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聲請扶助,經法扶基金會覆議決定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禁字第62號民事裁定、法扶基金會覆議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