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司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司字第244號聲請人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委任 劉明森 即雅達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黎諭